目前我國房屋安全鑒定的主要目標有四個,分別是違規的建筑、已出現損壞的建筑、使用年限已久的建筑、重大自然災害后的建筑。不同房屋安全鑒定目標所需要檢測的內容不同,例如已出現損壞的建筑重點檢測已損壞的部分,而使用年限已久的建筑則需進行更全面的檢測。雖然它們檢測的內容可能不同,但是它們所采用的鑒定程序大體相同。
房屋安全鑒定有五個主要步驟,分別是接收檢測委托、調查、確定檢測鑒定內容、雙方簽訂檢測協議、做出鑒定報告。房屋產權人或產權單位以書面的形式委托房屋檢測機構對房屋進行檢測鑒定,在填寫委托書時需簽字蓋章。房屋檢測機構接受委托書后,需成立鑒定小組,對房屋建筑進行詳細的調查。了解其設計圖紙、改造記錄和其他相關信息,并且與委托方共同到現場進行調查,以確定房屋安全鑒定的目的、范圍和內容。在此基礎之上,鑒定小組成員需擬定檢測鑒定協議,協議中必須包含檢測鑒定方案,然后雙方簽訂協議。
根據房屋安全鑒定協議規定的內容,委托人需支付一部分預付款,而檢測機構在收到款項后需利用先進的檢測工具和檢測方法和對房屋進行詳細的調查和鑒定。對檢測的數據進行整理和分析后,鑒定小組需要撰寫鑒定報告。此時,委托方需要支付完鑒定協議所規定的剩余款項,才能領取房屋安全鑒定報告。鑒定機構有義務為委托方詳細講解報告中的所有內容,直到對方無疑問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