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鑒定實踐中,常會遇到業主或委托方僅要求對建筑的局部區域進行安全性鑒定的情況。如在一棟30層的建筑業主只委托對某層進行房屋安全性鑒定、樓板上開個小洞口、局部加了設備荷載增加、幾萬平米的辦公樓里局部增加了100平方的夾層、局部房間改變使用功能與荷載增加等,這些局部改造都是需要先經過房屋鑒定后再開展具體施工。在房屋安全鑒定鑒定階段中,我們僅是改變局部功能,只開展局部安全性鑒定是否可行呢?
《既有這筑鑒定與加固通用規范》GB55021-2021第2.0.4.1條:既有建筑的鑒定應同時進行安全性鑒定和抗震鑒定。顯然根據此條規定,若進行抗震鑒定需要整體考慮,成本和時間大大增加。而僅對局部出具安全性鑒定報告,肯定是無法包含抗震鑒定部分的。但在《既有建筑鑒定與加固通用規范》GB55021-2021第4.1.2條的規定,如果僅對既有建筑的局部進行安全性鑒定,鑒定的范圍和層次應與實際需求直接相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僅進行至某一層次。這意味著鑒定可以從最基本的層次開始,逐級向上進行,直至達到所需的鑒定層次。即當房屋局部改造不影響整體結構安全時,可以僅對受影響的局部區域進行安全性鑒定。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建筑結構的安全性是整個建筑的綜合體現,每層樓之間都存在結構的承接和連接。僅進行局部安全性鑒定可能會忽略整個建筑結構的完整性和穩定性,從而無法全面保障建筑的安全性。
因此,即使在進行局部安全性鑒定時,鑒定人員也應對整個建筑的結構和安全性有一個宏觀的了解,并在鑒定報告中明確指出報告的限制范圍。報告應指明鑒定僅限于局部結構,并不代表整個建筑的安全性和穩定性。同時,應在報告中建議對整棟建筑進行全面的安全性和抗震性鑒定,以確保整個建筑的安全性。
最后,實際操作中還需結合當地的政策和管理要求,以及建筑的具體情況,來決定鑒定的范圍和深度。在任何情況下,鑒定工作都應遵循相關規范和標準,確保鑒定結果的準確性和可靠性。